裁員要花的錢要遠遠比招聘多,國內其實已經算少的了,只要支付“n+1”的賠償就可以了。可即便是“n+1”,對很多公司來說也是承受不起的沉重壓力。
比如一名員工工作3年,離職的時候就要為其補償4個月的工資。
如果一次性裁員上百人,那就是幾百萬的裁員成本。
大公司其實還好,承受得起。小公司就不行了,可能干一年的總利潤都不夠裁員上的花費,不在裁員上玩一點套路,公司就別想賺錢。
所以對hr這個行業來說,很多時候就是靠著裁員成本來考核其業績。
壞事都由hr去做,在員工面前連唬帶騙,讓他們主動地放棄賠償,來拿到一個很漂亮的主動離職的證明。
這就是行業間的壁壘太高了,除了hr部門的人,其他部門的人根本就不知道這里面的套路和花花樣。
如果懂行,員工在遭遇裁員的時候只需要堅持一點——不接受和解,只要“n+1”賠償——就可以牢牢地拿到屬于自己的合法利益了。
只要這家公司不涉官不涉黑,hr就沒有任何處理辦法。
在裁員這種事情上,一定是員工占主動權。
不給離職補償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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