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于投資方來說,對賭協議是不完全契約下的一種風險回避工具。
一方面,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,相較于目標公司及其管理層,投資方處于信息不對稱中的天然弱勢地位;另一方面,由于未來的估值存在不確定性,投資方因此承擔較大的預見成本。
尤其是高風險的互聯網行業,這種合作方式屢見不鮮。幾乎80%的創業公司,都和資方簽過對賭協議。
比較常見的有兩種。
第一,投資人出資1000萬,占股40%。給創業公司提出業績要求,達標一項,占股降為30%,再達標一項,降為20%……
第二,投資人占股1000萬,占股20%。給創業公司提出業績要求,一項沒達標,占股提升至30%,兩項沒達標,提升至40%……
基本上還是以第一種為主。
這種模式可以正向的方式激勵公司的管理層,讓他們為了股份拼命的工作,把公司業績做好做強,促進公司發展。
除此之外,還有許許多多更多的類型。
比如年后周不器去參加了京東的董事會,就親眼目睹了一場對賭協議。
劉強棟要做物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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